产品

您的位置:首页 > 食品资讯 > 中国食品 > 曝光台|【2023年第18期】北京市丰台区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处置通报

曝光台|【2023年第18期】北京市丰台区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处置通报

来源:好招商食品网 中国食品   |  2024-04-25
  1、北京京都汇聚餐饮有限公司,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 
  2、北京英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,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 
  3、北京椰香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,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 
  4、鑫北面餐饮管理(北京)有限公司,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、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四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 
  5、北京建鑫名源涮肉馆,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,违反了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 
  6、北京第一金字招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,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、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 
  7、北京喆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,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 
  8、北京中天火炉火餐饮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,当事人(餐饮服务提供者)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十三)项 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
TAGS:食品安全 北京 餐饮
免责声明: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,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,不做任何商业用途。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,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、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,仅供读者参考。
上一篇: 台湾食药署发布边境查验不合格进口食品名单(2023年10月11日)
下一篇: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落实食品安全“两个责任”工作推进会